|
|
法医临床学是现代法医学的一门重要分支学科,其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是法律上有关活体医学方面的问题。 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被告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活体损伤的鉴定是以活体为主要研究对象,运用临床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涉及法律问题的人体伤、残及其他生理、病理等问题。 法医临床鉴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损伤程度的鉴定。这是活体检查中最常见的内容,确定损伤的性质与程度、推定致伤物体与作用方式、估价损伤的预后及可能发生的后遗症。其中的损伤程度鉴定直接关系到定罪与量刑,民事赔偿和治安行政处罚。根据损伤的严重程度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二是伤残程度与劳动能力鉴定。鉴定时须参考与残疾程度鉴定有关的法规,主要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十级分类法,职业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类表等。三是性问题鉴定,检验是否被强奸,有无性病传染,有无妊娠分娩,是否堕胎,确定性功能状态。四是疾病的诊察确定现有疾病与损伤的因果关系。疾病是否由损伤所引起,或原有疾病因损伤而加重、恶化。五是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诈病是身体健康的人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伪装有病,如伪装肢体瘫痪或伪装精神病,造作病是故意毁损自己或授意别人毁损自己造成的损伤或疾病。 活体损伤鉴定,主要是根据伤病的具体情况选择应用相应的临床医学诊断方法,如采用视觉、听觉脑干诱发电位、CT、核磁共振、PET等检查方法,但应当注意的是在法医学鉴定中被检查者出于各自的动机,有可能夸大病情或伤情,也有可能隐匿病情或伤情,所以,要以客观检查为主,探讨各种症状,对被检查者的陈述和症状进行审查,才能保证鉴定的客观、公正。
法医临床鉴定 (1)损伤程度鉴定 指在人身伤害案件中,对被害人人体损伤的程度进行检验、鉴别并依据相关标准(目前主要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作出判断的活动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是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对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2)伤残等级评定 是基于原发性损伤直接所致的组织器官功能障碍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情况,依据相关伤残鉴定标准(目前主要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等),明确所对应的伤残等级。
人体伤残等级评定主要用于确定各类民事案件或纠纷中的赔偿,对刑事案件的量刑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3)医疗纠纷鉴定 依照医学和法医学科学原理、相关卫生法规、临床诊疗常规和其他相关规范,对医患纠纷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行为,是否因医疗行为导致损害后果,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过错对损害后果的关联程度,提出法医学鉴定意见。
(4)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 为解决赔偿案件中涉及的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问题,鉴定人对被鉴定人与损伤有关的误工、护理、营养期限提出合理性的建议,为相关赔偿提供参考依据。
(5)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 参照法医学伤病关系理论,在涉及损伤、疾病共存的各类刑事、民事案件中,提出法医学鉴定意见,为刑事处分或民事赔偿提供科学依据。
(6)致伤方式鉴定 法医临床学中的致伤方式鉴定是解决人体损伤形成原因的问题。包括推断致伤物、分析损伤机制。此类鉴定通常要求委托人提供可能的致伤方式(如争议双方各自的陈述),以提高推断结果的准确性。
(7)视觉功能评估 依托本所视觉功能实验室,对被鉴定人的视觉功能进行客观评定。
(8)听觉功能评估 依托本所听觉功能实验室,对被鉴定人的听觉功能进行客观评定。
(9)男子性功能评估 依托本所男子性功能实验室,对被鉴定人的男子性功能进行客观评定。
此外还受理护理依赖程度评定、暂予监外执行鉴定、影像学资料同一认定等委托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