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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城案”四人无罪2024年1月31日,山东省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公安分局,以刘某某等四人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该四人分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100余万元。后经检察机关审查,将该四人涉嫌的罪名变更为“非法经营罪”。 2025年6月10日,刘某某等委托谢剑彬律师的刑事技术团队办理此案。经侦查预审分析,谢剑彬、孔健等律师认为,该四人既不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另,公安机关扣押的钱款绝大部分不属于“违法所得”。 2025年6月13日,谢剑彬律师先后到滨城公安局、滨城检察院沟通、了解案情。 2025年7月10日,谢剑彬律师先后向滨城公安局、滨城检察院提出无罪辩护意见、侦查监督意见。 2025年9月2日,山东省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公安分局对刘某某等四人作出终止侦查决定《滨城公(网)终侦字(2025)32号》、《滨城公(网)终侦字(2025)33号》、《滨城公(网)终侦字(2025)34号》《滨城公(网)终侦字(2025)35号》,并返还扣押四人的100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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