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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鉴技术“侦查预审技术”在诈骗案中应用1例(刑事控告)科鉴技术“侦查预审技术”在诈骗案中应用1例(刑事控告)
2020年11月11日,冯某以租厂房名义找到大连某厂房所有人郑女士,称自己是做机床加工生意的老板,承租郑女士家厂房是为了扩大车床加工作业规模。双方商定好厂房租金价格和租期后,并未签订合同,也未缴纳租金,而后,冯某称自己有一批急活,需要马上在新租赁的厂房里安装数控设备,所以,厂房内闲置的11台车床必须在三日内清走。 2020年11月12日,在郑女士联系车床收购商清理该闲置车床时,冯某提出由其本人收购,冯某称其收购目的是“对机床改造后自用”,冯某开出的收购价格100万元,高于车床收购商开出的正常收购价格80万,郑女士就同意了冯某的请求,冯某写了一张《欠条》给郑女士,内容为“冯某收机床100万元整,租厂房160万元整,合计260万元整,欠郑女士260万,冯某139********”,之后,冯某带着赵某等人,分三次将该车床拉走。随后,冯某拒不支付钱款,也不与郑女士见面。 郑女士及其家属到某公安派出所和某律师事务所咨询,均答复属于“民事纠纷”,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郑女士及其家属委托中律科鉴高级专家顾问孔健、谢剑彬为代理律师办理此案。 科鉴技术四部对双方的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进行电子数据分析,在电子数据分析过程中,科鉴技术四部发现,冯某微信中向郑女士发送的部分照片是经过ps技术处理的,其中,就包括冯某谎称自己“出差遭遇车祸”的照片。此外,办案律师查明:冯某于收购机床的当天,就将以100万元收购的机床直接转手以42.6万元卖给收购商赵某,且冯某名下无实体企业,并非“从事机床加工生意的老板”。综合上述事实、证据,科鉴技术一部对该案进行侦查预审分析,分析结论为:该案绝非普通民事纠纷,而属于“刑事诈骗案”。 办案律师为冯女士起草《刑事控告书》辅以相应的新证据,代表冯女士到大连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立即将冯某刑事拘留,后冯某被法院判处诈骗罪。
科鉴技术指引
侦查预审,是指侦查机关的专门人员通过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讯问和其他侦查措施,审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全部事实真相,决定是否移送起诉的侦查活动。 侦查预审技术是科鉴技术(刑事科学技术)的延伸,是中律科鉴技术中心的特色专业领域,是由从事过侦查指挥、侦查审讯、侦查案审、法制审核工作的资深刑事侦查人员组成的科鉴技术一部(兼任中心专家顾问)进行的专门性工作,侦查预审技术能够对在案言辞证据、实物证据、鉴定意见等作出综合性的判断分析,将科鉴技术成果充分、迅速地运用到诉讼活动中。
科鉴技术一部:现场勘查分析、痕迹物证检验分析(手印、足迹、枪弹、工具)、文书物证检验分析(笔记、印章、文件、印刷件)、微量物证检验分析、侦查实验分析、侦查预审分析。 科鉴技术二部:法医临床分析、法医病理分析、法医毒理分析、法医解剖分析。 科鉴技术三部:法庭理化检验分析(血液、毒品、毒物)、生物证据检验分析(DNA基因技术、相貌、声纹)。 科鉴技术四部:电子数据分析、视听资料分析。
法律技术指引
绝大多数警察、律师,听到“买卖”、“租赁”,看到《欠条》,就会做出“民事纠纷”的判断,而我们认为: 一、对案件做出准确的判断,必须建立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 二、民事买卖关系与诈骗犯罪并无天然界限,在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非法占有目的”这两大诈骗罪的核心犯罪特征,是否有证据予以佐证,并能够相互印证,如果能,那么,就能刺破买卖交易的面纱,从而认定诈骗犯罪。 三、合同诈骗罪的本质是被害人基于合同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对于只是利用合同形式,但被害人之所以陷入错误认识并非主要基于合同的签订、履行,而是合同以外的因素使其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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