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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鉴技术“文书检验分析”在诈骗案中应用1例(刑事控告)科鉴技术“文书检验分析”在诈骗案中应用1例(刑事控告)
2010年5月,大连**建筑商在大连某涉农地区建设科研大棚及管护房数套,因其拖欠大连**地产公司建筑材料款,遂将其中三套科研大棚及管护房抵押给大连**地产公司。 2012年7月,大连**建筑商负责人赵某及赵某家属与土地承包人、科研项目负责人李某合谋,通过另行签发《出让书》的方式,将大连**地产公司具有抵押权的三套科研大棚及管护房转卖他人。2015年6月,大连**地产公司发现此事,遂向公安机关控告大连**建筑商诈骗,但因赵某已经死亡,无法核实《出让书》、《抵押合同》等证据是由赵某签署的,公安机关无法立案。多年来,大连**地产公司负责人房女士想尽一切办法,均没能解决问题,遂逐级信访,反映问题。 2019年5月,房女士及其代理律师向中律科鉴技术中心请求科鉴技术服务,沟通办案警官调取大连**建筑商负责人赵某生前的笔记文书,在科鉴技术中心一部的指导下,该案核心证据《出让书》的笔记鉴定取得突破。 2019年7月,公安机关正式立案,李某、赵某家属被采取强制措施,随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科鉴技术指引 文书物证的鉴定(documentary evidence authentication)是指运用的各种科学技术方法以确定案件中文件与受审查的人、事、物、时、空的联系,解决文书的各种真伪情况的总称。 笔迹(handwriting)是人们为了表达某种思想,通过书写活动形成的文字、符号或绘画的形象系统,是以三维空间方式表现出来的书写运动的轨迹,是个人书写技能、书写习惯及书写时心理状态的外化。 笔迹检验(verification ofhandwriting)是通过两部分或多部分笔迹之间的比较鉴别,确定其是否为同一人笔迹的一项专门技术手段。 对笔迹的检验鉴定实际上是对书写人书写习惯和书写特征的检验和鉴定。书写习惯所具有的客观反映性、相对稳定性和特殊性是笔迹检验理论基础。我国笔迹鉴定的主要对象是汉字笔迹,但随着国家的改革开放,目前我国司法鉴定部门也开始从事非汉文字的鉴定工作。 笔迹检验采取的是同一认定的原理和方法。检验对象可以是物证笔迹和嫌疑人的笔迹,也可以是一份文件上的某两部分或多部分笔迹,还可以是两份或多份文件上的笔迹。具体还要根据案情来确定互相比较鉴别的对象和范围。笔迹检验是一项专业技术,这种技术必须是经过专门学习与训练的人才能掌握,以往只作为公安、司法部门揭露违法犯罪的一种手段,随着司法鉴定的社会化,现在也在一些民事或商业案件中使用。
科鉴技术一部:现场勘查分析、痕迹物证检验分析(手印、足迹、枪弹、工具)、文书物证检验分析(笔记、印章、文件、印刷件)、微量物证检验分析、侦查实验分析、侦查预审分析。 科鉴技术三部:法庭理化检验分析(血液、毒品、毒物)、生物证据检验分析(DNA基因技术、相貌、声纹)。 科鉴技术二部:法医临床分析、法医病理分析、法医毒理分析、法医解剖分析。 科鉴技术四部:电子数据分析、视听资料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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