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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鉴技术“法庭理化检验”在醉驾案中应用1例(无罪)(错用抗凝)

科鉴技术“法庭理化检验”在醉驾案中应用1例(无罪)(错用抗凝)

 

2023年7月,吉林长春九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中律科鉴(大连)刑事技术中心,请求对在办案件醉驾当事人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报告》进行技术审查。

中心科鉴技术三部结合在案证据执法记录仪录像、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底档等,综合审查了该案血样的提取、检验、鉴定过程,发现该案存在“抗凝使用不规范”、“送检数量与受检数量不一致”两项重大问题,导致《鉴定意见》中的鉴定结果280mg/ml必然高于当事人实际血液酒精含量,该鉴定意见应属无效,中心为其出具包含上述内容的《鉴定意见审查报告书》。

2023年10月,法院采信中心审查意见,认定“案涉《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报告》为非法证据,应予排除”,一审判决当事人无罪。

 

 

科鉴技术指引

酒驾案件的核心证据是《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报告》,醉驾案件的核心证据是《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报告》,在司法实践中,推翻上述两种技术报告,就意味着推翻上述两种案件。

中律科鉴(大连)刑事技术中心接律所咨询的五起醉驾案件中,均存在一定程度的理化检验技术问题,其中三起鉴定意见因存在重大技术问题而被确定为非法证据,最后推翻了整个醉驾案件的认定,所以,在各地司法鉴定部门大比例存在技术问题的情况下,鉴定意见部分是一个值得法律人深究的问题。

中律科鉴(大连)刑事技术中心总结以下审查要点,供法律人指引:

鉴定机构适用的检测标准有两个,均为行业标准,即GA/T1073-2013、GA/T842-2019,均为公安部制定、发布。在两个鉴定标准中,除了鉴定机构及其人员资质、检材的提取、封装、储存、送检过程的合法性、检材的同一性等方面外,还要注意考察鉴定机构在BAC具体检测过程中仪器设备的准确度、灵敏度、识别度,操作人员的技术差异,数据计算错误等理化检验过程。

一、鉴定机构实验室是否符合规范

根据2014年4月4日发布、2014年5月1日实施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实验室规范》,结合《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等规定,审查:1.收检记录记载内容须包括:血液样品采集量、状态、盛装形式、包装、委托单位送检人员和受理员有无签字确认。2.鉴定关键器材气相色谱仪、移液器应当按照定期进行检定或校准。气相色谱仪应当每两年进行校准一次,移液器应每一年校准一次。气相色谱仪测量数值产生误差的因素:样品采集和制备、进样系统(挂壁残留)、色谱分离条件、检测器、峰面积或峰高的测量。3.检验档案内容是否漏项:委托书、收检记录、检验报告副本、检验记录、图谱。4.禁止事项:操作员不能参与检验结果的分析、检验报告的起草。

 

二、相对误差是否在规定范围之内

空白样品中未出现乙醇的色谱峰为正常,添加样品中同时出现乙醇和叔丁醇的色谱峰为正常。空白和添加样品正常,案件样品中色谱峰的相对保留时间(或保留时间)与添加样品中乙醇的相对保留时间(或保留时间)比较,相对误差在±2%内,经选择不同的色谱条件检测,结果一致时,则认定案件样品中含有乙醇。

 

三、定量数据资料是否齐备、计算是否准确。计算公式如下:

对于标准曲线的要求,乙醇含量校准曲线的线性相关系数r不小于0.999,校准曲线有效。

 

四、是否应用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程序

在案件BAC处于80mg/100ml入刑标准或者于各地方制订的相对不起诉标准或免于处罚标准的临界点时,那么检测过程中的不确定度问题必须引起足够重视。

一般情况下经常用使用某些术语表示测量(通常将测量分为校准和检测两类)结果质量的好坏,如测量误差、测量准确度、测量精密度、测量正确度、测量不确定度等。测量的目的是为了得到测量结果,但在许多场合下仅给出测量结果往往还不充分,任何测量都存在缺陷,所有的测量结果都会或多或少地偏离被测量的真值,因此在给出测量结果的同时,还必须指出测量结果的可靠程度。一个完整的测量结果,除了应给出最佳估计值之外,还要给出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否则就是不完整的。

 

五、检测过程中的相对相差值是否超过规定标准,计算公式如下:     

平行测定的两份案件样品测定结果的相对相差不超过10%(有凝血块的血样不得超过15%)时,定量结果有效,定量结果按两份案件样品测定结果的平均值计算,否则需要重新进行测定。

 

六、阶梯浓度的制备是否达标

配置系列浓度的乙醇标准工作溶液。取系列浓度的各标准工作溶液0.01ml及叔丁醇内标工作溶液0.50ml,分别加入样品瓶内。

制备校准曲线的乙醇标准工作溶液系列浓度应不少于六个阶梯浓度,且待测样品乙醇的浓度应校准曲线的线性范围内。

通常情况下的规范鉴定过程,须一次定性即确定检出物为乙醇,两次定量即确定乙醇含量浓度。对于后者需与六个阶梯浓度标准工作溶液进行色谱图比对。

 

 

 

 法律技术指引

公检法机关在法律层面存在意见分歧,公安部制订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8条明确规定“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明确表示,醉驾案件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律起诉。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却坚持,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醉驾行为,按照刑法第13条的规定,并不认为是犯罪。

但在基层司法实践中,绝大数情况下,只要当事人达到80mg/ml的法定追诉标准,刑事立案、提起公诉两个环节就会依次进行,法院会采取默认态度,认可两个机关的做法,判决当事人有罪。

202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出台后执法标准有所放宽,但仅限于“不满150mg/ml、紧急情况、短距离驾驶”三种特定情况,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进行立案追诉的醉驾案件仍是绝大多数。 此外,新规的出台,为法律人运用理化检验技术排除非法鉴定意见,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第八条 对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提取、封装、保管、送检、鉴定等程序,按照公安部、司法部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鉴定规则等规定执行。

公安机关提取、封装血液样本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血液样本提取、封装应当做好标记和编号,由提取人、封装人、犯罪嫌疑人在血液样本提取笔录上签字。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字的,应当注明。提取的血液样本应当及时送往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送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保管检材并在五个工作日内送检

 

鉴定机构应当对血液样品制备和仪器检测过程进行录音录像。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送检血液样本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鉴定并出具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通知或者送交委托单位。

 

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使用的,办案单位应当自收到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予以排除

(一)血液样本提取、封装、保管不规范的;

(二)未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送检、出具鉴定意见的;

(三)鉴定过程未按规定同步录音录像的;

(四)存在其他瑕疵或者不规范的取证行为的。

 

第十二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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