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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案”认罪后无罪2023年3月,大连某大学学生涉嫌帮信犯罪被湖南某公安局带至长沙接受讯问,因其“拒不供认犯罪事实”而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因其“认罪态度良好,作出有罪供述”而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其父母委托孔健、谢剑彬为辩护律师。 2023年4月,办案律师初步了解案情如下:当事人因超额花费不敢告知家长,而向“某网络贷款公司”借款,后在贷款公司要求下将自己的银行卡四件套(银行卡、秘密、u盾、手机卡)交给“某网络贷款公司”的“带哥”,后该银行卡四件套被用于网络诈骗。 办案律师认为“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明知网络贷款公司会利用自己的银行卡四件套进行网络犯罪”、“当事人向对方提供银行卡四件套的主观目的和真实动机”,是认定其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关键。 但因当事人在公安机关已作出有罪供述——“对方要求我提供银行卡四件套的时候,我就知道对方是要用我的银行卡进行网络诈骗,因为我经常在网上看到类似的事情”,所以,查证其“主观上不明知”的客观证据,纠正其在公安机关作出的有罪供述,成为翻案的关键。 随后,办案律师结合客观证据《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对该案进行侦查预审分析,侦查预审分析结论为:当事人对“某网络贷款公司会利用自己的银行卡四件套进行网络犯罪活动”并不知情,当事人出于“办理网络贷款”的目的将自己的银行卡四件套交给犯某网络贷款公司,当事人明显不构成犯罪,侦查机关应当撤销案件,若侦查机关拒绝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应对当事人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3年5月,办案律师遂向办理该案的湖南某公安局、湖南某检察院递交包含上述技术分析意见的《辩护意见》,并附以新证据《微信聊天记录》、新证据《电话录音》。 2023年7月,湖南某检察院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主观故意”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长县检刑不诉[2023]223号》,当事人获得了无罪的结果。
科鉴技术指引
侦查预审,是指侦查机关的专门人员通过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讯问和其他侦查措施,审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全部事实真相,决定是否移送起诉的侦查活动。 侦查预审技术是科鉴技术(刑事科学技术)的延伸,是中律科鉴技术中心的特色专业领域,是由从事过侦查指挥、侦查审讯、侦查案审、法制审核工作的资深刑事侦查人员组成的科鉴技术一部(兼任中心专家顾问)进行的专门性工作,侦查预审技术能够对在案言辞证据、实物证据、鉴定意见等作出综合分析,对犯罪嫌疑人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犯罪情节轻重作出科学判断,将证据的技术分析结果充分、迅速地运用到诉讼活动中。
科鉴技术一部:现场勘查分析、痕迹物证检验分析(手印、足迹、枪弹、工具)、文书物证检验分析(笔记、印章、文件、印刷件)、微量物证检验分析、侦查实验分析、侦查预审分析。 科鉴技术二部:法医临床分析、法医病理分析、法医毒理分析、法医解剖分析。 科鉴技术三部:法庭理化检验分析(血液、毒品、毒物)、生物证据检验分析(DNA基因技术、相貌、声纹)。 科鉴技术四部:电子数据分析、视听资料分析。
法律技术指引
帮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为他人提供互联网接入、或者服务器托管以及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上述客观行为在实务中,常见的有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制作涉案APP,出租、出借或者托管服务器,提供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支付码收取支付相应款项以及在火币网、OK网等虚拟币交易平台以USDT等虚拟币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 帮信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上述客观方面的帮助行为。关于明知的认定,除了行为人直接承认其具有明知之外,可以从以下方面予以推定,但有相反证据除外:(1)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实施有关行为的;(2)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3)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4)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5)频繁采取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6)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7)其他足以认定行为明知的情形。 在认定明知时,应当根据行为人收购、出售、出租的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或者其他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等的次数、张数、个数、并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认定。 收购、出售、出租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单位支付账户,或者电信、银行、网络支付等行业从业人员利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便利,非法开办并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是上述(7)项规定的“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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