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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鉴技术理论介绍“刑科技概述(下)”


科鉴技术理论介绍“刑科技概述(下)”

【何为“刑科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工作程序

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公安、司法部门指定或委托具有刑事科学技术专门知识的人,通过科学检验,就物证与案件事实的关系所作的鉴别和判断。又指刑事技术部门的一项专门工作。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是鉴定人依法参加的诉讼活动,是作为专家的个人行为,是接受刑事技术部门的组织领导和业务管理,要严格遵照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办事

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的任务

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的主要任务是对物证及其所反映的客体进行种属鉴别和同一认定。在犯罪现场或依法搜查中,发现、提取、固定和记录各种物证,是在侦查工作中运用刑事技术手段,不属于鉴定的范畴。在我国,除法医学鉴定以外,刑事技术鉴定包括:痕迹鉴定,含手印鉴定、足迹鉴定、枪弹痕迹鉴定、工具痕迹鉴定等;文件鉴定,含笔迹鉴定、印刷文件鉴定、污损文件鉴定、言语识别及声纹鉴定等;法化学鉴定,含毒品鉴定、毒物鉴定和火炸药、油脂,纤维、泥土及微量物证鉴定。

二、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的准备

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是一项科学技术工作。为了充分发挥其作用,卓有成效地进行鉴定,为侦查、起诉、审判提供确凿的线索和证据,必须认真地做好委托刑事技术鉴定的准备工作,以满足鉴定工作的需要。

(一)拟定委托鉴定解决的问题

为获取充分、确凿的定案依据,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这类问题的提出,一般应考虑如下情况。

1.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就是从案件侦査或审理工作的实际出发,根据已经掌握的物证,找出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途径,全面列出需要鉴定解决的各项专门问题,选择其主要的,根本性的问题委托鉴定解决。

2.弄清拟订解决问题的学科归属 刑事技术鉴定不能包揽全部鉴定任务,如前所述,它有一定的学科范围。诸如司法会计、工程质量、产品质量等鉴定,不属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的范围。属于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范围内的问题,还要进一步分清是刑事科学技术中哪一门专业技术解决的问题,以便指派或聘请确属该方面的专业技术大员进行鉴定。

3.解决问题的现实可能 提请解决的问题,应是物证本身具备检验条件,刑事技术的发展水平能够解决的问题。为此,办案人员必须懂得刑事科学技术的基本知识,以便科学、合理地提出问题。

(二)送检物证的准备

准备送交鉴定的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并在有关笔录中就其来源作了明确记载的物证。准备送检物证的一般原则是:

1.提交物证原件 特别是需要检验其物质结构、组分或理化性质方能作出鉴定的物证,必须送交原物。只有在客观上不能提取原物,又只能够通过形态(图像)检验进行鉴定的,方可用高质量的照片、模型或复印件等复制品代替。但凡可能收

集和送交原件、原物的,要尽一切可能送交原件。2.提交全部物证人,由于罪犯留下的物证一般都很少,只有把它们全部送交检验,才能使鉴定人尽可能充分地把握物证及其反映的客体的特性。如果只提供小部分物证,不仅影响鉴定质量,而且鉴定人也不可能就未经检验的那部分物证作出鉴定结论。只有物证数量很大,其性质、种类或所反映的是同一客体时,方可选取其中有代表性的部分物证交付鉴定。

3.提交物证要真实完好 要按物证的种类,性质和不同的提取部位分别采用适当的方法包装,并按机密件加封,严防遗失或被偷换。包装容器要洁净、严密,防止对物证的污染,防止物证泄露或变质。易损物证要固定好,防止在运送中发生损坏。

(三)供检验样本(品)的收集

在大多数刑事技术鉴定的场合,都需要提供嫌疑人的或嫌疑工具的样本,或已知种类、名称、来源的样品。如,要鉴定刀柄上手印是否为某人的手印,就要提供该人的手印样本;遗书是否死者亲笔书写,就要收集死者生前书写的笔迹样本;死者头部中弹留下的弹丸是否由某支手枪发射的,则应提供该枪射击弹头的样本;某绑架杀人案罪犯敲诈死者家属的电话录音,其语声是否为某人的语声,需提供该人说话的录音为样本;从爆炸杀人案现场收集的炸药残留物,与嫌疑人家的“土炸药”是否相同,则应提供该"土炸药"为样品,等等。在刑事技术鉴定中,样本(品)往往是不可缺少的,而且是十分重要的。因为样本或样品是鉴定人赖以同物证进行比较并做出科学判断的已知标准。

为此,要求提供的样本(品),第一要真实。就是说它确实是嫌疑人或嫌疑物的样本(品),不能冒名顶替、张冠李戴。第二要有可比性。因为要靠它与物证比较所以样本必须能反映物证所反映的客体那部分特性。犹如示指手印只能与示指手印相比,而不能与中指手印比;“死”字只与“死”字比,而不能与“活”字比。第三要充分。样本(品)必须有足够的数量,充足的量更容易反映客体的变化规律,便于鉴定人把握客体的特性。样本(品)的质量如何,不仅关系到鉴定工作难易,甚至影响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收集样本(品)通常是在对嫌疑人保密的状态下进行,往往以不被其觉察的方式获取。具体可依样本的种类、性质不同,或通过其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查找,或通过其关系人借用,或以某种借口让嫌疑人提供,或通过依法搜查、扣押提取。对公开审查的对象或被告人也可以公开收集。收集样本(品)的来源予以证实。一日鉴定结论成为证据,应在告知鉴定结论之前,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样本(品)进行辨认并认可。

(四)其他有关材料的准备

为了便于鉴定人把握物证与案件事实的联系,正确认识物证的形成因素,从而更好地对物证进行检验与鉴别,委托鉴定时应当实事求是地、详实地向鉴定人介绍案件发生的经过,犯罪现场情况;侦查调查中发现的有关事实;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自然情况及其供述或辩解;被害人和证人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已经做过的有关检验与鉴定及其结论等。根据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鉴定人为了准确做出鉴定结论,有权调阅有关案卷甚至提审被告,询问证人和原告。那种以为鉴定人了解情况会影响鉴定的客观性、会左右鉴定人的看法是不对的。因此,在委托鉴定前应准备向鉴定人介绍案情,提供必要的案卷资料,但不要企图对鉴定人将要做出的鉴定施加任何影响,更不允许向鉴定人提供虚假的资料和情况。

三、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委托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时,委托人应出具委托单位的鉴定委托书或聘请鉴定裁定书,或者是公函、介绍信。为查明检举或举报而委托鉴定,要有地、市以上纪检、监察或党委的批文。然后再填写《委托鉴定登记表》。这是委托和受理鉴定的

合法手续。委托人要向鉴定人介绍案情,提出鉴定要求,详细说明物证与样本的来源和收集方法。鉴定人要认真、仔细听取并作记录,对于不清楚的问题可向委托人提问;要-一检查、核对送检的物证和样本及有关材料;注意审查物证和样本是否具备检验、鉴定的条件。如需进一步改善检验条件,补充收集样本,应向委托人详细说明要求,待补充材料后再行检验。

四、鉴定的准备与实施

刑事技术部门一般应指定两名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或一人主办、另一人复核,以确保鉴定工作质量。按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鉴定人必须是具有该方面的专门知识的人,否则无资格就所委托解决的问题进行鉴定。从事本案侦查工作的人员不能做本案的鉴定人。与本案结局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友关系的人需要回避,不宜担任本案的鉴定人。受理鉴定后,应根据检验对象和鉴定要求,采取相应的检验手段,全面、充分地提取并比较客体的特征,然后实事求是地做出鉴定结论。

1.拟订检验方案 在全面,仔细地审查送检材料的基础上,根据鉴定要求,首先要思考、拟订解决问题的方案。包括应就物证的哪些方面、哪些特性进行检验;应当或能够采取哪些手段实施检验;要预计到呈现某种检验结果时可能证明的问题,以及在不能证明问题时应采取的第二套乃至第三套方案。当然,对于情况比较简单的常规鉴定,已有比较成熟的一套检验程序与方法,如作为物证的手指印,是否为该嫌疑人的手印,可取嫌疑人的十指指印样本,分别与物证指印-一比较鉴别。又如遗书的笔迹是否为死者的笔迹,可以收集死者生前的笔迹样本与遗书笔迹进行比较检验。如果物证的形成情况比较复杂,譬如遗书可能是本人书写,也可能是他人伪造;可能用模仿死者笔迹的方法伪造,也可能利用死者生前写的书信作局部添改而成。检验时必须考虑到问题的复杂性,通过一步步地检验,包括物证笔迹是否为同一笔迹,有无涂改、添写迹象和模仿迹象,再分别与死者生前笔迹和犯罪嫌疑人笔迹进行鉴别,才能使鉴定结论建立在严密、稳妥、可靠的基础上。需要从多方面采取多种手段进行检验的,要科学、合理安排检验的顺序,以获取更好的检验效果。一般原则是:不影响后继检验的检验项目优先;无损检材的检验方法优先;不消耗或少消耗检材的检验手段优先。

2.检验材料与器材的准备 对物证实施检验之前,应采用摄影或复印方法记录和固定物证的原貌,并注明其缩放倍率或加标尺以证明原物的尺寸。凡在检验中采用能引起物证原貌发生改变的方法时,应事先征得委托单位的同意。

凡将受审查客体送交鉴定的,如可疑的机具、器物,为便于比较鉴别,应模拟物证的形成条件制作供检验的样本。

为便于比对并制作检验记录或特征比对表,应采取适当的缩放倍率拍摄或复印检材和样本。经认真设计和精密复制的检验材料,不仅可供检验中使用,也是制作鉴定书所必需。

需采用理化检验手段的,应按拟订的检验方案,准备好相应的检测仪器、化学试剂等器材,并经过调试和试验证明其准确有效。

3.实施鉴定的基本原则,刑事技术鉴定的实施,应根据检验对象和鉴定要求,采取相应的方法和步骤进行。但无论是种属鉴别还是同一认定,一般都是按照分别检验,提取特征;全面比较,明确异同;综合评断,做出结论的程序进行的。在实施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就是实事求是。为此,在鉴定工作中首先要坚持科学原则。全部检验、鉴定要根据科学的原理,采用科学的方法,严格按照检验、鉴定程序、步骤进行。以检验中获取的科学事实为依据。鉴定人只忠于事实真相,要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要依法行使鉴定权,要公正廉明,秉公办案,严禁出具虚假鉴定结论。

五、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一类重要的诉讼证据。各类刑事技术鉴定书,是鉴定结论的书面形式。鉴定书的格式一般有如下几部分。

1.基本情况 写明受理日期,委托单位和委托人;案由和送检物证的名称、数量;供检验样本的名称、来源;鉴定要求,即委托鉴定解决的问题。

2.检验方法 简要叙述物证的状况;说明采取的检验手段和方法;列举对物证和样本的检验所见和异同。

3.分析说明 简要明检验结果所能证明的事实,以及所作鉴定结论的科学依据。必要时以后附的特征比对表或反映检验结果的照片,形象化地说明鉴定依据。

4.鉴定结果,针对鉴定要求,简单明确地表述鉴定结论。

鉴定书由鉴定人签名、盖章。同时加盖鉴定单位的刑事技术鉴定专用章并注明鉴定人的专业技术职称。

对于只需如实记录检验结果,不必要再作进一步推理判断便能满足鉴定要求的,一般可出具《检验报告》。其格式与《鉴定书》类似,但无需对检验结果加以论证。

六、检验结果与侦查结合验证

现场获取的一切痕迹物证须及时送检,检验的结果是指引侦查方向的科学依据,应及时告知侦查部门予以应用。

检验结果如与侦查事实不符,应认真进行复核。必要时检验人员到现场重新勘查提取相关物证重新检验,切忌避免由于检验结果的错误把侦查工作引人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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