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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鉴技术理论介绍“刑科技概述(中)”
科鉴技术理论介绍“刑科技概述(中)” 【何为“刑科技”】刑事科学技术的常规方法(1/3)——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手段 刑事科学技术的常规方法,包括发现、提取科学的检验手段,以及根据科学实验进行综合分析、推理判断的种属鉴别和同一认定方法。 (一)形态分析 形态分析是从物证的结构形象中提取有关科学事实的手段。物证的结构形象,包括作为物证的人或物本身的外部结构与形态,如人的手指乳突花纹、尸体的面貌、有豁口的菜刀等;包括人或物在承受客体上形成的反映形象,如斧头在头骨上形成的打击痕印、车辆碾轧在尸体上形成的轮胎印痕、反映凶手书写技能和习惯的留言字迹等。形态分析,要借助刑事科学技术的专门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1.直接观察 在自然状态或一定的光照条件下,对物证的结构、形态,从整体到局部,从不同的方位和角度,从物证与物证之间的相互关联上,进行全面、细致的观察,以提取物证的特征和有关的科学事实。直接观察是刑事技术检验的基本手段,尤其是从物证的宏观上、整体上和彼此联系上去研究物证时,直接观察是不可被代替的手段。那种以为单凭一双眼睛,不借助任何仪器的检验,就不是科学的检验,实际上是对科学的误解。 2.间接观察 在自然环境下,单凭直观难以分辨物证的结构形态时,应采取间接观察手段。包括用不同倍率的放大镜、显微镜去观察物证。光学显微镜,常用的有生物显微镜、实体显微镜,以及附加特殊装置而具有特殊的观察效果的金相显微镜、荧光显微镜等。为观察物证的更加细微的形态结构,还可以借助电子显微镜。在刑事技术检验中常用的是扫描电子显微镜。在必要的情况下,间接观察是对直接观察的补充。但间接观察在空间上有很大的局限性,必须采取从宏观到微观,变换不同的倍率和多点观察的方式,才能达到更好的观察效果。3.图像比对 凡以两维或三维空间方式所表现的物证的结构形态均为图像。图像比对是在观察的基础上,通过相关图像间的对比,以进一步发现客体的特征及其异同的检验手段。图像比对,可视对象不同,分别采用并列比对、拼接比对、画线比对、重叠比对等方式。这种比对有些可采取简单的手工办法,也可以借助有投影装置的仪器,如投影比对仪、比较显微镜等来进行。 (二)物理检验 物理检验是根据物质的物理属性,发现、提取、鉴别物证的手段。主要有: 1.物理量的测定 物理量是表示物质的物理性质的量。根据检验对象不同可分别测定其长度、面积、体积、重量、比重、熔点、沸点、光密度、折光度等。 2.可见光检验 主要是利用可被视觉感知的人工光源,通过调整光的强度照射角度、光的颜色,或借助滤色镜、偏振镜,观察或拍摄物证。 3.不可见光检验 主要是利用紫外线、红外线或X射线为光源,根据物质吸收、反射或透射此类不可见光的情况不同,达到在可见光下难以区分的检验效果。 4.荧光检验 荧光是一种光致发光现象。主要是利用激光、紫外线或短波的可见光为光源辐射物证,根据被激发的物质产生的荧光现象不同,达到显现、鉴别的目的。 5.吸附与转印 主要是以物质分子间的力或电荷间的力的转换为机制,分别采取粉末显现、静电吸附、蒸气熏显、真空喷镀、溶解透析、压取转印等方法,达到发现、提取、鉴别物证的目的。 (三)化学检验 化学检验是根据物质的化学属性,发现、提取、鉴别物证的手段。主要有: 1.溶解试验 溶解有的是物理现象,有的是化学现象。主要是选择一定的试剂作用于物质,以提取物证,或比较物质的溶解度以提供鉴别的依据。 2.颜色反应 主要利用物证中含有的特殊组分与一定试剂发生化学变化,而产生的显色、变色或退色现象,以显现潜在的痕迹、斑渍或字迹,对物证作初步定性。 3.沉淀反应 主要利用物证中含有的特定元素与一定试剂作用产生的沉淀现象,以显现或固定痕迹或字迹,或观察物证提取液与试剂发生反应而产生的沉淀物,对物证作初步定性。 4.结晶反应 利用物证提取液与一定试剂作用,而产生某种颜色、形状的结品的现象,对物证作初步定性。 5.燃烧反应 利用物证在高温环境下能否燃烧,以及在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气味、烟尘、火焰与灰烬的特征,初步鉴别物质的种类。 6.电解反应 利用物证在电解过程中发生的变化,显现枪支、刀具、肇事车辆等金属器件上被刮、锉掉的冲压号码。 (四)仪器分析 仪器分析是采用根据物理或物理化学原理设计的专门仪器,对物证的性质、组分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的手段。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计算机的广泛应用,仪器分析技术已达到耗费检材少、精确和自动化的程度。仪器分析方法很多,常用的主要方法有: 1.色谱法 包括气相色谱法、高效液相色谱法,以及简单适用的薄层色谱法和纸色谱法。气相色谱仪与质谱仪联用,即色-质联用技术被认为是当代最先进的物证分析技术。 2.分子光谱法 包括紫外吸收光谱法、红外吸收光谱法和荧光光谱法。 3.原子光谱法 包括原子发射光谱法和原子吸收光谱法。 4.声谱分析 它不是对物质的组分进行定性,定量分析,而是对声音,主要是对人说话的声音(语声)进行分析,并制成声谱(声纹)图,为鉴别说话人提供依据。
【何为“刑科技”】刑事科学技术的常规方法(2/3)——刑事科学技术的种属鉴别 刑事科学技术的常规方法,包括发现、提取科学的检验手段,以及根据科学实验进行综合分析、推理判断的种属鉴别和同一认定方法。 (一)种属鉴别的概念和根据刑事技术的种属鉴别是以物证检验所获取的科学事实为依据,对物证和留下物证的人或物的种类归属进行鉴别和判断的过程。种属鉴别又称种类鉴别或种类认定。 对客观事物进行科学分类具有重要意义。恩格斯说过:“没有种的概念,整个科学就没有了。科学的一切部门都需要以种的概念作为基础。"因为我们认识客观世界时,如仅仅停留在单一的个别事物的水平上,没有种的概念,就认识不到个别事物之间的联系,把握不住事物运动的一般规律及其本质特征。因而就没有科学的发展。侦查学领域也同样如此。它也要把同种类的个案联系起来分析研究,找出此种犯罪的一般规律,形成预防和打击此类犯罪的方法。这是讲从个别到一般,从个体到种类。种的概念还包含从一般到个别,从种类到个体。即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一般规律、一般特点,去认识和处理个别的具体事物。刑事技术的种属鉴别,就是以通过研究获得的对各种客体的本质特征或一般规律的认识为基础,与具体案件中的物证或其所反映的客体特征相比较,去鉴别该客体的种类归属。 种属鉴别对于案件的侦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譬如,经过对物证的分析、检验,可以判断:被害人是15日0时至2时之间死亡,凶器为“77"式手枪,罪犯为身高1.75m左右的男性,留在被害人指甲上的血迹为B型血。这就澄清了某些基本事实,明确了寻找犯罪嫌疑人的重点方向和范围。 种属鉴别的理论根据:①事物种属关系的实在性是种属鉴别的客观基础。分类的依据越多,种类划分越细,同类中所包含的个体量越小,对侦查工作的作用也越大;②事物种类的差别性是种属鉴别的分类依据。不同类的事物有其各自的质的规定性,并由其种类特征的差异表现出来;③具体事物的共同性是种属鉴别的归类根据。同类事物因其有相同的性质、特征而成为同类。种属鉴别就是对某个未知的具体事物,经过分析、检验提取其种类特征,在依此区别于他类事物的同时,将其归人具有此类特征的已知类别的事物中去。 (二)种属鉴别的对象和内容 1.对有关人的种属鉴别 社会的人,既具生物属性又有社会属性。刑事技术可以根据物证所反映的作案人或不知名的被害人的一系列种属特征,推断其属于哪一类型的人。人的性别,除从法医学角度鉴别外,还可以根据足迹、指纹、言语、笔迹等方面推断;人的年龄,可从步法、言语、笔迹、牙印、相貌等进行推断;人的身高体态,可从足长、步幅、手印、步态、骨骼长度等断定;人的文化程度,可从其写作的语文水平,知识水平、书写技能等鉴别其受过哪种层次的教育;人的职业技能,可从作案手段、使用工具的技法、书写文件的言语内容,以及与职业相关的遗留物,附着物等综合判断;人的籍贯或久居地,可从其衣着、相貌、言语,以及有关遗留物进行鉴别。 2.对作案工具的种属鉴别 作案工具十分广泛。凡是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被作案人利用其达到犯罪目的的物件、材料均可称为作案工具。包括杀人的凶器、毒品和肇事的车辆;盗窃时使用的撬门破锁和运输的工具;书写匿名信、印制传单使用的笔、打字机、复印机等;爆炸、纵火案中使用的爆炸装置、火炸药、引火物、包装物等等。作案工具的种属类别,是根据它们的形态、结构或组分方面的种属特征,判定它的品名、规格、型号、新旧程度,以及与已知名称,来源的样品是否种类相同。 3.对有关事实的种属类别 与案件相关的某些事实,譬如是正常死亡,还是非正常死亡;是自杀还是他杀,是窒息死还是中毒死等等,也是“种的概念”。因此,对诸如此类的有关案件事实的判断,也可以称为种属鉴别。在刑事技术工作中还会遇到这样一些通过物证检验加以解决的问题。例如是真是假,包括可疑货币的真伪、遗书的真伪、药品的真伪、笔录的真伪等。又如此时彼时,包括损伤的形成时间、文件的书写时间、弹痕的先后次序等。再如此地彼地,包括发现尸体之处是否是作案的第一现场,现场足迹的泥土来自何地,包装尸块的报纸出自何处等等。还有,采用何种手段,是破门而入还是叫门而人,是正常开锁还是复制钥匙开锁,文件是否经过涂改,恐吓信是以何种方法印制的,等等。经过物证检验对此类事实做出正确判断,对确认相关的案件事实,明确侦查方向,提供诉讼证据,均有重要意义。 (三)种属鉴别的基本方法 种属鉴别是按照提取特征、比较鉴别、综合判断的程序进行。 1.提取特征:提取特征,是指通过对物证的观察、检测、分析,发现物证或其所反映的客体的种属特征,或称种类特征。种类特征是该客体的种属性决定的。人的种属性,除人类学、遗传学所阐明的道理外,人们共同的时空环境、教育程度、实践领域、社会地位等,必将塑造成某些种属特征。工具、材料的种属特征则是其生产时的设计要求、技术指标、物质组分,生产工艺等方面的异同决定的。其他事实的种属特征是该种事实的本质和一般规律决定的。种类特征,在同类客体中具有共同性,而与他类客体相区别。种类特征存在于具体的客体或事件之中,但它不同于该客体或事件的个体的、特殊的特征。在种属鉴别中,不能以后者为鉴别依据。 提取种属特征,要根据客体的性质、特征表现形式,采取相应的检测方法。譬如以图像方式表现的,可采取直观分析、显微检验、图像比对等方法提取。以物质变化、理化性质、物质组分来表现的,还可以采用物理检验、化学检验、仪器分析等方法提取。为了使种属鉴别的结论更有说服力,特别是对有关事实的种属鉴别,最好全面运用各种适用的检验手段,从全方位、多侧面上发掘客体的种属特征,使鉴别依据更加充分。 2.比较鉴别,比较鉴别是将物证或其所反映的客体的种属特征,与各类已知的相似客体的种属特征进行对比,以发现它和哪类客体的种属特征相同。这种比较鉴别通常采取两种方式。一是与鉴定人或刑事技术部门所掌握的各类已知客体的有关资料、样品进行比较。譬如,鉴定人根据他所具有的专门知识和经验,判断尸体上的创伤是三角刮刀而不是螺丝刀所致。根据射击弹头、弹壳的特征,查阅各类枪支的档案资料,认为杀人使用的枪种特征与五四式手枪特征相符这种方式的比较鉴别,关键是鉴定人所具有的知识、经验要全面、丰富,占有的资料和样本要翔实、充分。第二种方式是与侦查工作所收集并提供的已知种类、来源的样本(品)相比较。譬如,在交通肇事逃逸现场,从死者身上发现类似机油的斑渍为了鉴别是否是机油、是哪一种机油,办案人员经过调查并收集了几种牌子的机油样品。鉴定人分别对物证和几种样品进行了分析并掌握其种类特征之后,可以将物证逐一同样品比较,以发现其与哪种样品的种类特征相同。由于这种比较是限定在送检的若干样品范围内,更有利于做出准确的鉴别。 3.综合判断 综合判断是就比较鉴别的结果再作深入分析、综合,对物证及其反映的客体的种类归属作出判断的理性思维过程。 由于事物种类之间的界限并非都泾渭分明,尤其是不同类型的人,不是仅靠一两个特征便能截然划分的。事物的种类有不同层次,犹如钝器是较大的种概念,而斧锤则是较小的种概念,因而种类特征所表明的类别范围也不同。种的概念是指事物的一般概念,一般寓于个别之中,但个别事物的特征并非都是种类特征,一般规律也不能包括具体事物的特殊规律。加之物证所反映的事物的种属性是否充分,是否真实(常因罪犯狡猾而呈现伪装、变化),都给种属鉴别造成一定的困难。所以,种属鉴别必须全面、充分利用种类的层次,在综合论证的基础上做出恰当的判断。除了被鉴别的客体比较单纯,种属特征又比较充分,一般不要做绝对性的结论,以免对侦查工作起误导作用。
【何为“刑科技”】刑事科学技术的常规方法(3/3)——刑事科学技术的同一认定 刑事科学技术的常规方法,包括发现、提取科学的检验手段,以及根据科学实验进行综合分析、推理判断的种属鉴别和同一认定方法。 (一)同一认定的概念和根据 同一认定是指客体自身的同一,即他(它)只能是他(它)自己,而不是别的人或物。由于事物运动与演变的绝对性,同一个客体在不同时间或空间出现时,尽管其自身仍是同一的,但已不是原来的他或它。所以,客体的同一并非完全等同,而是包含着差别的同一。 同一认定是以解决嫌疑人或物与侦查工作所要寻找的人或物是否为同一人或同一物为目的,进行检验和论证的科学理论和方法。又指认定人或物是否同一的检验和论证过程。这是刑事技术乃至整个法庭科学技术的基本理论和方法之一同一认定和种属鉴别不同。它所研究的是客体的自身同一关系,是认定或否定某个嫌疑客体,而不是客体的种类是否相同。因此,它们在刑事诉讼中所起的作用也有区别。 在不同的时间、空间出现的客体,是否为同一客体,这是可以正确加以解决的专门性的问题。其科学根据是:第一,客体的特定性。即指作为同一认定对象的具体人或物,在总体上是各个特殊、互相区别的。因为每个人除先天的差别外,个人的发育、成长过程,以及在此过程中所处的环境、际遇、受教育的情况、生活与工作的变迁,共同塑造了人各不相同的一些属性。每件物,除其种类的差别外,它们的生产加工精度、调试安装的误差,特别是使用中发生的磨损、污染,必然形成各自的外部结构、使用功能或物质组分等方面的不同。客体的这种特定性,就是同一认定过程中将不同客体区分开,认定客体自身同一的基本根据。第二,客体的稳定性。这是指同一认定客体在一定时期内保持其基本特征不变、维系其自身同一的属性。尽管任何事物都处于不停的运动与变化之中,但它们都有一定的相对静止的状态。这就使该客体在不同时间和空间出现时,仍旧具有可供识别的那些基本特征。所以,客体的稳定性是同一认定的基本条件。第三,客体的反映性。所谓反映性,是指客体的特征性通过物证反映出来,以及物证表现客体特性的必然性。例如,作案时触摸物体便留下指印,而指印便能反映该手指的乳突花纹的结构、形态的特性。 作案时罪犯在墙上留言,其笔迹可以反映该人书写技能和书写习惯的特性。正是这种反映性为同一认定提供了物质基础。 综上所述,客体的反映性,为认识客体的特性提供了物质基础,使同一认定成为可能;客体的稳定性,为识别不同时空环境下的同一客体提供了条件;客体的特定性,成为区分不同客体,认定客体自身同一的基本根据,这就是同一认定理论根据。但是,同一认定的道理在实践中并非如此简单。因为客体的反映性,既有必然性,又有局限性。譬如伪装的笔迹就不能完全真实地反映书写人的书写习惯;模糊变形的手印,可能找不出足够的以资鉴别的特征。客体的稳定性,既有相对稳定的一面,又有历时演变的一面。当客体在不同时间出现时,必然表现出差异,这就要善于区分该种差异是同一客体演变形成的差异,还是两个客体间的本质差异。客体的特定性也并非是该客体与其同类处不同,更多单一的特征可能分别是与此客体或与彼客体的共同点。所以,正确地进行同一认定,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和方法。 (二)同一认定的类型与模式 同一认定,按划分根据不同可区分为不同的类型。按同一认定的对象,可归纳为人身同一认定和物的同一认定。前者如根据手印、足迹、牙印、唇印认定留下该印迹的人;根据笔迹、录音、照片认定书写人、说话人和留影人。后者又可分为整体同一认定和分离体同一认定。整体同一认定的客体是具有完整结构的功能物,如根据射击弹头、弹壳认定发射枪支,根据头骨上的砍痕认定作为凶器的斧子,根据打印字迹认定的打印机等。分离体的同一认定则是根据整体物被分离后,物证(遗留物)与其剩余物之间的整体分离关系进行的同一认定。如书本与其撕下的纸页打断的两段木棒,被肢解的尸体等,此类同一认定是解决它们是否属于同一整体分离。 同一认定的模式主要有两种,即整体同一认定(含人身同一认定)的模式(图1-1)和分离体同一认定的模式(图1-2)。
图中被寻找客体是在作案中留下物证的、侦查工作所要寻找的人或物;物证反映被寻找客体的特性。受审查客体是侦查工作中发现的可疑的被寻找客体的人或物,它的特性通过其样本(品)表现出来。如,认定凶器上的手印是何人所留,留下手印的人是被寻找客体,发现的嫌疑人是受审客体,收集嫌疑人的手印样本方能与凶器上的手印进行比较,从而证明该嫌疑人是否在凶器上留下手印的人。图1-1中A与A整体分离关系,A应为剩余物,A为A的遗留物:B是可疑的剩余物。同一认定是通过A与B的比较鉴别,证明B是否就是A。如发现的无头女尸为物证,被砍掉的头为A,后来发现的女人头为B,可以根据A与B的整体分离特征的比较鉴别,证明B是否为A。图1-2中模式与前种模式不同:它的被同一认定客体与供同一认定客体是整体分离关系,而不是反映与被反映关系;B作为受审查客体也是样品,可直接同物证进行比较。 (三)同一认定程序和方法 同一认定是按照分别检验、比较检验、综合评断三个步骤进行,最后就被同一认定客体是否同一做出结论。 1.分别检验 这是同一认定的第一步,是分别研究检材和样本,弄清其形成因素和条件,改善其可比性,提取被同一认定客体特征,为比较检验奠定基础的过程。 首先是分析作为物证的检材是怎样形成的,它反映或表明了被寻找客体的哪些特性和特征。分析检材的形成,要结合作案现场、作案手段的具体情况,弄清物证是在怎样的作用机制和环境、条件下形成,对客体特征的表现有什么影响,然后采取相应的手段发现、提取被寻找客体的特征。 其次是分析供检验的样本,弄清其来源和收集的方法,其形成条件和反映或表明受审查客体特性的角度、范围与检材是否相同,以明确样本与检材的可比性。如果可比性较差,应当按照检材的形成条件,补充收集受审查客体的样本,或利用受审查客体制作可比性好的实验样本,同时注意发现和提取受审查客体的特征。 2.比较检验 这是在分别检验的基础上,把检材和样本所反映的被同一认定客体的特征--加以比较,以充分暴露二者之间的异同过程。为此应以相应的方式制成特征比对表,分别将被寻找客体和受审查客体的特征展示和标注出来。对重要的符合点或差异点,要全面比较,认真复核,确认其是否为真正的相符或差异,注意防止比较过程中的主观性、片面性和表面性。只有客观、全面、深入地分析和比较客体的特征,才能真实地得出比较检验的结果。 3.综合评断 这是对比较检验结果进行分析、综合,就被同一认定客体是否为同一客体进行论证的理性思维过程。从认识论说,分别检验和比较检验是获取被同一认定客体的第一手材料,就其是否同一取得感性认识的阶段。而综合评断是把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从而得出鉴定结论的过程。 综合评断,首先要分析差异点的性质,判断它们是两个客体之间的本质差异,还是同一客体在不同条件下呈现的非本质差异。后者的形成有四方面的原因:①客体自身演变形成的。这在物证和样本不是同期形成的条件下可能出现;②供同一认定客体的形成条件不同造成的,如形成痕迹的作用方向、角度与作用力大小不同,承受物表面性状不同等;③作案人故意的伪装形成的,如书写时伪装笔迹,捏着鼻子说话,小脚穿着大鞋又装作瘸子走路等;④物证图像模糊、残缺、污染、变形造成的,这一般是物证形成后发生变化,或在显现、提取和保存过程中由于方法不当所致。这种差异表现在物证被污损的局部。上述差异可以根据现场和物证的具体情况,按照客体特征变化的一般规律,必要时通过补充相应的样本做出判断和验证。如果差异点不足以用形成非本质差异的原因加以解释,则此差异可能属于本质差异。其次要评断符合点的价值,其总和是否能构成同一认定客体的特定性。客体的特性是通过特征表现的。特征的价值与其同类客体中的出现率成反比。因此,关于特征价值的认识可以从统计规律得出。另外,从特征的成因来看,凡与客体的种类、规格相关的特征,其价值较低,仅具一般的鉴别意义;凡是个别的、细节的、随机性强的特征,其价值较高,具有特殊的鉴别意义。将全部符合点总和起来,依其价值的高低,判断符合特征的总和在其他客体上重复出现的可能性。最后,再将差异点和符合点双方加以综合权衡,从数量上和质量上评断哪一方居主导地位,或者是本质方面。如果差异点基本属于非本质差异,符合点价值高,其总和在其他客体上再现的可能性很小,一般可做出认定同一的结论。如果差异点难以用非本质差异的成因加以解释,符合点属于一般性的相同,差异居主要方面,可以做出否定同一的结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