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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鉴技术理论介绍“刑科技概述(上)”科鉴技术介绍“刑科技概述(上)”
【何为“刑科技”】刑事科学技术的概念 刑事科学技术(crimi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简称刑事技术(criminaltechnology),也称物证技术学(criminalitics)。它是公安、司法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的成果,收集、检验和鉴定与犯罪活动有关的物证,为侦查、起诉、审判工作提供科学证据的专门技术。刑事技术手段行使的主体,是公安、司法机关及其所属的、被授权承担刑事技术工作的科研部门和院校;刑事技术工作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及其有关规定;刑事技术研究的对象,是与犯罪有关的各种物证;刑事技术的任务,是运用技术手段发现,提取从而收集物证,通过检验和鉴定揭示物证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何为“刑科技”】刑事科学技术检验、鉴定、研究(运用)的对象 刑事诉讼法(criminalprocedure law)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并且规定: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各类证据当中,唯有物证是无言的证据。它能证明什么是事实,不但需要常规的查证,还需要运用刑事技术手段加以鉴别和判断。其他证据是否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即是否真实、可靠,有的也需要从其物质特征上加以甄别和确认。刑事技术的对象概称为物证。最常见的物证有以下几种: 1.人体物证(human and material evidence) 是指以人的尸体、活体及其分离物为载体,提供有关死亡原因、死亡时间、致伤凶器、伤害程度,死者身源和作案人等信息的证物。包括伤亡的人身、尸体和人体组织、体液、排泄物及其斑渍。有的案件涉及动物体物证,其检验原理、方法与人体物证检验类似。此类物证主要是法医检验的对象。 2.痕迹物证(traces of material evidence)是指以人或物通过力的作用,引起承受客体物态变化而形成的反映形象为载体,提供有关作案人、作案工具、作案手段和作案活动过程等信息的证物。包括手印、足迹、牙印,破坏工具痕迹,枪弹痕迹、交通工具痕迹和物体分离痕迹等。此类物证,主要是痕迹检验的对象。 3.文件物证(file evidence) 是指以书写、印刷、摄录方式制成的文件为载体提供有关作案人、作案工具、文件材料来源和文件的内容及其真伪等信息的证物包括书写的标语、传单、信件和作案留言;印刷的宣传品、货币、票证、印章印文和其他印刷品;摄录的人像、录音、录像等。此类物证通常是集言语、笔迹、印迹、污损变化和物质材料于一体,其内容常具有书证作用,因而不同于一般的痕迹物证和物品物证。文件物证是文件检验的对象。 4.物品物证(material evidence of goods) 是指以作案人的衣物、作案工具、作案材料以及它们的分离物为载体,提供有关物品的物质结构、组分、种类、品名和来源等信息的证物。此类物证十分庞杂,大到被破坏的建筑设施,小到金属粉末火药烟尘、植物花粉浆汁。常见提交检验的有毒物、毒品、纤维、火炸药、金属碎屑、塑料、橡胶、玻璃、泥土等。这主要是刑事理化检验的对象。 5.关联物证(related material evidence) 是指以犯罪现场环境、变动状况、被侵害客体与犯罪遗留痕迹、物品之间的时空关系为载体,提供有关作案时间、地点、过程,手段和危害后果等信息的证物。这是一种宏观的,通过现场的变动状况和名种痕迹、遗留物与被侵害客体的方位、距离和形成次序等空间、时间关系来证明案件客观事实的物证。它可以通过现场勘查去查明,用现场访问笔录、勘査笔录、绘现场图、现场摄影和录像等方式如实记录,从而成为诉讼证据。
【何为“刑科技”】刑事科学技术工作的任务 刑事科学技术工作的任务,是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发现、提取和检验与犯罪有关的物证,为侦查、起诉、审判工作提供线索和证据,以准确地打击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具体任务包括以下几项: (一)现场勘查,收集物证 侦查人员在对犯罪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时,可以运用刑事技术手段发现、识别和提取与犯罪活动有关的物证。按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在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刑事技术专家协助进行现场勘查。犯罪案件发生后,要不失时机地进行现场勘验和检查,真实记录现场的状况和细节,充分发现和提取犯罪过程遗留的痕迹、文件和物品,适时对被害人进行全面、细致的检验,以最大限度发现和获取犯罪证据。 (二)物证检验和鉴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为了查明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我国公安、司法机关的刑事技术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是承担物证检验和鉴定任务的主体。刑事技术检验,是借助一定的手段,处理和分析物证,提取物证所包含的科学事实的过程。刑事技术鉴定,是根据检验结果,针对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所作的科学鉴别和判断。刑事技术检验和鉴定,主要是完成如下任务: 1.物证的显现、辨识和固定。某些物证、书证,必须采取专门的技术手段才能发现、提取和固定,从而使其成为一种证据被收集和使用。如显现凶器上的潜手印,恢复被锉掉的手枪号码,辨读包尸麻袋上退色模糊的字迹等。 2.客体的种属鉴别。为了确定侦査工作的方向、范围,需要对物证或物证所反映的客体是属于哪一种类型的人或物进行鉴别。如根据创伤推断凶器的种类,根据射击弹壳推断发射枪支的型号,根据足迹判断人的身高、体型和走路的特点,根据匿名信判断书写人的籍贯、年龄与文化程度,根据物质的结构、组分鉴别是何种毒物中毒及其来源等。 3.客体的同一认定。鉴别物证所反映的客体是哪个人、哪件物,或者若干物证是否原属同一个物,这就是同一认定。如刀柄上的手印是否某人所留,现场上的弹头是否某支枪发射,凶手的留言是否某人所写,交通肇事现场发现的车灯玻璃片是否从某台汽车上脱落的,犯罪嫌疑人身上的血是否被害人的血等。此类鉴定结论,通常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或定案的重要证据 (三)研究和开发新技术 刑事技术是一种十分复杂的应用技术,目前仍有许多难题有待解决。特别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全民科学文化水平的提高,犯罪手段也将不断变化,刑事技术必然面临着层出不穷的新问题。而且随着法制建设的发展,对举证工作和技术鉴定,也会提出更高、更严的要求。所以,不断总结经验,研究和开发物证发现和提取的新技术,物证检验和鉴定的新方法,预防违法犯罪的新手段,是刑事技术工作的一项重要的经常性的任务。否则,便难以适应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客观需要。
【何为“刑科技”】刑事科学技术的作用 通过刑事技术检验和鉴定来印证、核实相关事实,为侦査、起诉、审判提供科学依据。 1.为立案提供客观依据。正确判定案件的性质,及时做出立案决定,是侦查实施的前提。如高楼下发现一具女性尸体躺卧于血泊中,经法医检验是高坠身亡是自杀还是谋杀或是不慎失足坠落?可以从现场遗留物品,留言,录音等检验鉴定,如是本人所留通常可排除谋杀。 2.查明案件的初始情况。案件的初始情况,是指案件发生后,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所掌握的案件的基本情况。这些情况可以通过向报案人、受害人或知情群众了解,并结合对现场情况和物证及其分布特点的勘验、检查做出判断。如,根据尸体现象和各种痕迹、遗留物的变化推断作案时间;根据现场血迹、尸体及痕迹、物品的分布特点,判断作案地点,区分是否第一现场;根据现场变动情况和痕迹、遗留物的分布,判断作案活动过程、参与人数和作案动机;根据损伤特征,推断杀人凶器,根据现场与进出口遗留痕迹、物品可推断其作案工具。 3.为确定侦查方向、范围提供依据。运用刑事技术对作案现场和物证的分析、鉴定,有助于明确开展侦查工作的空间范围,划定重点地区和单位;帮助分析作案人的特点,如鉴别作案时使用的凶器,包装物及其他遗留物的种类、型号和来源,可本着从物到人的一般原则,判定作案人隐藏的地区和单位;根据足迹、手印、笔迹、言语等物证的分析,判断作案人的性别、,年龄、文化、职业、体态、身高、生活环境等,以便在具有相应特点的人群中去发现犯罪嫌疑人。 4.利用物证串并案件。对在不同时间、地点或单位发生的案件,可根据它们遗留的笔迹、语音、手印、足迹、枪弹或破坏工具,交通工具痕迹等,结合作案手段、方法,通过互相比较鉴别,确定它们是否为同一人或一伙人作案,以便组织联合侦破或并案侦查。利用物证串并案件,还可以在侦破一起案件的基础上,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人身特征和作案工具特征,与未破案件中的相应物证进行比较鉴别,获得捕一人连破其他案件的效果。 5.甄别、印证其他证据。诉讼法规定,各种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作为证据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虽然有可能成为直接证据,但往往受个人心理素质、利害关系或办案人员的影响,有可能提供虚伪的或不完全真实的证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会顽固抵赖、拒不供认。某些书证或视听资料,不能完全排除伪造的可能。然而物证及其鉴定结论,具有客观、公正、科学的特点,而与其他证据相比较,则更为真实,可靠。因此,刑事技术工作形成的勘验和检查笔录,通过对物证的检验做出的鉴定结论,往往成为核实、验证其他证据的依据。在特殊情况下鉴定结论还需要调查核实和与其他相关证据相印证。
【何为“刑科技”】刑事科学技术的内容 按照刑事科学技术的对象和主干学科划分,刑事科学技术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医检验、痕迹检验、文件检验、刑事化验、刑事摄影、警犬技术、物证信息管理、刑事相貌技术。 1. 痕迹检验(immpression examination) 是以痕迹物证为对象,利用痕迹检验学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犯罪现场的手印、足迹、工具痕迹、枪弹痕迹以及牙印、车辆痕迹等进行显现、提取、分析和鉴别,以收集物证、证实作案工具和作案人。 2.文件检验(document examination)是以文件物证为对象,在涉及文件的犯罪案件中,利用文件检验学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有关笔迹、言语、印刷文件、污损文件等进行检验和鉴定,以判定文件的真伪,推断作案人的特点和文件物证的来源,鉴别作案的工具,认定文件的书写人和言语人。 3.刑事化验(criminal laboratory)是以物品物证为对象,在涉及毒物、毒品和需要专门鉴别的物品及其碎片、残留物的案件中,利用法化学的专门知识和技能,通过对物证的物质结构和组分的定性与定量分析,判定物证的物质种类、品名鉴别物证与犯罪嫌疑人所占有的物质是否相同。 4.刑事摄影(criminal photography) 含录像,是利用刑事摄影学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在犯罪现场勘查中全面、客观、真实、形象化地记录现场的原始面貌和勘验、检查所见,固定关联物证的手段。也是发现、提取、固定痕迹物证、文件物证的重要手段。又是各种刑事技术鉴定中经常采用的检验手段。 5.法医检验。任何一起刑事案件都是由多要素构成的有机整体。在人身伤亡案件中,作案人的一系列行为所导致的后果与现场的变动、遗留痕迹和物品之间,都存在着内在的联系。无论对整个案件事实,还是对某个环节的正确认识,都必须坚持唯物辩证的方法,即不能只顾局部不注意整体;不能孤立、片面地研究某一现象,而忽视它与相关现象的联系;要由此及彼、由表及里,从案后静谧的现场透视作案人实施犯罪的动态过程。这样,才能使我们的检查或鉴定结论客观、公正、科学,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为此,一位优秀的法医工作者,除了应当熟练地掌握法医学的专门知识,还应懂得法律和侦査学,熟悉刑事科学技术。譬如,判定是自杀、他杀还是意外事故,对于法医来说,进行尸体检验固然是主要的,但若不结合现场的情况,不与其他痕迹遗留物结合起来进行综合研究是不行的。又如法医要检查一具从湖中打捞出来的尸体,首先要观察其衣着及相貌特征,然后才进行尸表检查和解剖。这些工作如果不懂有关的刑事技术知识,也难以做好。何况,法医学的很多问题又都与刑事技术研究的问题直接相关。如法医弹道学与枪弹痕迹学,推断致伤凶器与工具痕迹学,自他杀与遗书笔迹鉴定,中毒死与刑事化验等等都是不能分割的。因此,法医工作者必须学习和掌握现场勘查和痕迹检验、文件检验、刑事化验、刑事摄影等刑事科学技术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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